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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高水平运动员《军事训练》成绩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水平运动因训因赛不能参加学生军训相关工作,根据《北京化工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北化大校教发[2013]43号)第二十五条“高水平运动员课程成绩评定和管理的补充规定见《北京化工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补充规定》”、《北京化工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课程成绩与管理补充规定》(北化大校教发[2012]46号)第二条“当学期训练出勤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高水平运动员按照学校制定的训练和参赛计划进行训练、比赛时影响到课程,依据当学期国际比赛获全国性比赛中获得成绩,对百分制记载的课程成绩评定方法如下(具体对应内容参见原文)”,《北京化工大学学生军训管理规定》(北化大校办发[2002]21号)第五条“关于免训和缓训规定”,参照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百分制记载课程成绩的评定方法,经与文法学院协商制定本规定。

一、因训因赛不能参加学生军训的高水平运动员应向武装部申请军训免训或缓训。因训因赛申请免训的高水平运动员名单,由文法学院核实后向武装部提供。

二、因训因赛申请免训的高水平运动员的军训成绩根据他们参训参赛取得成绩给予。相关参赛成绩由文法学院核实后向武装部提供。

三、因训因赛申请免训的高水平运动员的军训成绩与他们参训参赛取得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1、获得国际比赛前8名,或洲际比赛前6名,或全国比赛前4名,或北京市比赛前3名成绩的,军训成绩计为A+;

2、获得全国比赛第7至8名,或北京市比赛第4至6名成绩的,军训成绩计为A;

3、获得北京市比赛第7至8名成绩的,军训成绩计为B+;

4、参赛但未取得成绩的,军训成绩计为B;

5、参加训练但未参赛的,军训成绩计为D。

四、本规定自2015年12月起实施,由人民武装部解释。

 

 

                                北京化工大学人民武装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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